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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决书:(2010)洪民初字第864号
浩颂档案号:(2010)鄂浩颂民字第(A1103)号
原告袁某(代理人:谢浩律师)的父亲袁某某于1997年8月20日与被告李某结婚,未生育子女。婚后,被告李某与原告父亲因为性格不和长期吵架,夫妻感情破裂。袁某某生前于2010年6月7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未果。
210年9月2日,原告父亲袁某某病故,遗留房屋一套(面积约87.72平方米)以及以被告李某的名义在交通银行武汉雄楚支行一年定期的存款280000元。原告父亲袁某某生前立有遗嘱,并依法进行了公证。
遗嘱规定;在袁某某过世后,上述房屋属于我的部分由袁某姐弟四人平均继承;若上述存款有剩余,其中属于袁某某的部分由袁某姐弟四人平均继承。原告袁某及其弟是被继承人袁某某的亲生子女,依照继承法的规定,原告有权按照上述遗嘱的内容继承其父亲的遗产。因此,原告及其弟四人可继承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,二分之一存款14万元人民币。
据调查获悉,前述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已被被告取走。原告多次索要有继承的14万元未果,于是提起诉讼。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的14万元。
后经查证,原告生前已经提取了部分存款,原告实际应得74000元。浩颂律师据理力争,帮助原告追回财产。
审判长 李某
审判员 罗某
人民陪审员 王某
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
书记员 毕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