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浩颂档案编号:(2015)鄂浩颂刑字第【020720150】号
被告人李某(辩护人:张勇)同他人在某宾馆,为该地点招揽嫖客。2014年某月日,公安干警在该地点将其抓获。
2015年月日,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被告人李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
辩护人指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、先前亦无不良记录,事后自愿认罪,积极悔改,应从轻减轻处罚。经过辩护人的一番努力,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。